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峰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奕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