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調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調字第288號聲請人 高麗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嘉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並提出被詐騙之相關資料(例如警局偵辦資料、被詐騙款項係匯入被告何銀行帳戶等)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亦未載明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