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

原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立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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