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
原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立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17號
原告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立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