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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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24號
原告 林建成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明
原告 楊美華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珍
上列林秀珍
及林長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即原告林建成、訴外人 林阿順 是否為訴外人 林海青 之繼承人,尚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原告林建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及訴外人林阿順之除戶謄本到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