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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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24號

原告 林建成

林秋美

林清水

林雄輝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明

原告 楊美華

林偉盛

林盈蓁

林彩妹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珍

上列林秀珍

及林長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被告 高郁純高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即原告林建成、訴外人 林阿順 是否為訴外人 林海青 之繼承人,尚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原告林建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及訴外人林阿順之除戶謄本到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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