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1,247元│98年7月6日起│百分之2.9711│97年8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6個月以內││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8年7月6日起│百分之3.2412││││││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98年3月6日起至│百分之3.0261│98年4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211,966元│98年5月25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8年5月26日起│百分之2.9711││││││6個月以內││││││├──────────┼──────┤│││││98年5月26日起│百分之3.2412││││││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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