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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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37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偵字第6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則以其家境困難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請求輕判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所為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其本身受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人徒以其家境困難請求改處較輕之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案確定後後,上訴人如確有因經濟困窘致無力繳納易科罰金金額之正當理由,自可向檢察官聲請是否得分期繳納,附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