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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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買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代理人 莊慎翔 債務人 劉淑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聲請變更姓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105年8月1日聲請狀所主張之相對人劉淑婷於105年8月25日核發,支付命令本身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於105年9月23日始主張其發現應給付之對象係第三人 吳俊樺 而非原聲請之人劉淑婷,並非得以更正支付命令之姓名所允許之範圍,聲請人聲請於本件程序中更正債務人姓名,因已非誤寫誤繕債務人姓名之情形,而係變更對完全不同之人為給付之請求,不應准許,聲請人應另以該吳俊樺為相對人,檢附相關債權釋明之文件,重行繳納裁判費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始稱適法。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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