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5號聲請人 劉賢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月1
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劉賢成│彰化商業銀│104年12月31│17,400元│KN0000000│││││行三峽分行│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