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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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抗告人即原告 翁馨嬪
李麗美 徐淑芬 鄭衣宸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相對人即被告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原裁定認上訴逾期,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抗告人於何時上訴一節,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民事總收案簿,抗告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訴,有民事總收案簿在卷可稽,抗告人確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原裁定誤以抗告人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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