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何滇債務人 楊瓊華 債務人 楊文傑 債務人 楊全偉 債務人 楊承羿
一、債務人何滇應於繼承第三人 楊進嘉 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楊瓊華、楊文傑、楊全偉、楊承羿應於繼承第三人 楊哲雄 繼承第三人楊進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債務人楊進嘉於民國93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哲雄、何滇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於繼承原債務人楊進嘉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楊哲雄於96年12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瓊華、楊文傑、楊全偉、楊承羿就楊哲雄所繼承原債務人楊進嘉之債務,亦應於楊哲雄繼承原債務人楊進嘉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範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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