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09號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0號抗告人 孫明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孫明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怡秀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