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上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上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又上訴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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