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記載「甲○○」之後,加註「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2年5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甲○○仍不知悛悔警惕,其」,及就被告甲○○本案所為係屬累犯部分,增列證據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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