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張維清 聲請人 張維堂 聲請人 張珂瑞 聲請人 張伊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榮順┌───────────────────────────────────────────────────┐│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18837-2││1│239││├──┼───────────────┼──────────────┼────┼───┼────┼───┤│002│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19633-4││1│246││├──┼───────────────┼──────────────┼────┼───┼────┼───┤│003│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2450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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