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1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蔣偉寧 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 施勝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3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涉犯竊佔罪,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收到該處分後,10日內即於101年11月29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聲請,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聲請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式應無不合。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一)被告於96年1月1日起即明知訴外人 黃瑞雲 已無使用花蓮教師會館(下稱系爭房地)之權限,竟仍與之簽訂租賃契約而佔用花蓮教師會館,且於聲請人強制執行取回系爭房地時,嚴重破獲系爭房地之內部設備設施,顯見被告主觀上已具有不法所有之竊佔意圖。(二)再者,被告明知系爭房地將為聲請人所收回,竟仍於系爭房地上經營旅館持續牟利,甚於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仍拒絕返還並嚴重破壞系爭房地內之設備設施,顯見被告除自始即對系爭房地有不法所有之竊佔犯意,並對系爭房地具有支配性及排他性,自該當刑法竊佔罪之構成要件。
(三)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於佔用系爭房地之初,即具有不法所有之竊佔犯意,且經聲請人多次請求返還系爭房地,被告仍拒不返還並持續經營飯店牟利,足見被告對系爭房地有持續支配並排除他人管領之竊佔犯行,至為明確云云。
四、經查:
(一)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其管理機關為聲請人教育部,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足參,聲請人前於86年12月6日將系爭房地出租予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租賃期間為87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共計9年,此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花蓮教師會館租賃契約書附卷足憑。又黃瑞雲因與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委託經營契約而占有系爭房地,被告施勝郎則依其與黃瑞雲間之動產(飯店生財設備)租賃契約而占有系爭房地,此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因此,在聲請人未依法與國統大飯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終止或解除前開租賃契約前,被告施勝郎基於契約占有系爭房地,實難謂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竊佔犯罪行為及犯意。
(二)又被告自89年8月起即占有系爭房地,此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與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契約屆滿之翌日即96年1月1日起,被告就系爭房地對聲請人而言,雖已無占有之合法權源,惟被告此時占有系爭房地為之前占有狀態之繼續,被告僅消極不返還系爭房地,並無任何積極將系爭房地移入自己支配管領之行為,並無「剝奪、排除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竊佔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核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又聲請人雖認被告於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時嚴重破壞系爭房地內之設備設施,顯見被告除自始即對系爭房地有不法所有之竊佔犯意云云,然被告破壞系爭房地之行為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竊佔系爭房地之犯意,被告該等行為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無涉。
(三)是以,被告自89年8月起即占有系爭房地,此亦為聲請人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系爭房地原是在被告有權使用之狀態,後因聲請人與國統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契約於95年12月31日屆滿,被告始有無權占有之情形,因此被告並非在聲請人不知情之狀態下開始占有,不得據以認定被告係另行起意而竊佔系爭房地。復查無被告有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所有意思之積極證據,尚難僅憑被告一時不能交還系爭房地,遽認被告有竊佔或侵占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雖認被告涉有竊佔等罪嫌,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已就被告所為何以罪嫌不足,均詳加說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全案卷宗查核無誤,而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嫌疑確有不足,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王凱俐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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