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67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小萍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1號至編號21號所示裁決日期所為之處分(如附表編號1號至編號21號所示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小萍(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0年12月5日重領車牌後,現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於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違規事實,為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舉發單位製單舉發。嗣因異議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製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裁罰內容,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未收到停車補繳通知單及違規通知單,特此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第72條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86號亦著有裁判可資參照。又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7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97年5月7日起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街○號
」,迄100年10月17日始遷至「臺中市○○區○○○路○段○○○號」,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查詢結果等在卷可佐。另異議人所有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100年12月5日因重新領取牌照後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此有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汽車變更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憑。又異議人所有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新領牌前之車牌號碼)自用小客車於97年6月21日起至100年12月5日,於監理機關登記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區○○街○號」一址,有汽車車籍資料、汽車變更歷史查詢資料在卷可按。而觀以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原處分機關裁處時間均係於自98年10月起至99年5月間止,斯時異議人之戶籍及車籍送達處所均設於「臺中市○區○○街○號」之戶籍地,是原處分機關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裁決書自應送達予異議人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街○號」。
㈡查如附表編號3至14、16至21號裁決書係以掛號郵寄送達異
議人上開「臺中市○區○○街○號」戶籍地時,因均未會晤異議人本人,而係均由異議人之受雇人即中正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蓋收發章並簽名代為收受,此有各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附表編號3至14、16至21號之裁決書分別於如附表編號3至14、16至21號所示之補充送達日期業合法送達於異議人。㈢另編號1、2及15號之裁決書亦經郵政機關送達上開「臺中
市○區○○街○號」戶籍地,惟受送達處所之管理員於如附表編號1、2及15所示之日期,均以應受送達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原處分機關,是原處分機關即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99年9月3日以中監自字第0991007078號(編號1、2)、100年2月24日以中監自字0000000000號(編號15)分別於原處分機關公佈欄公告,並將編號1、2號之裁決於99年9月14日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將編號15號之裁決於100年
5月20日登載於行政院第93期第17卷公報完成公示送達程序,此有上開裁決書、裁決書退件信封影本、前揭公告函影本暨99年9月14日出版之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100年5月20日行政院公報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故原處分機關將上開裁決書以掛號郵寄至異議人之前開戶籍地兼車籍地,因異議人已未居住於該址以致上開裁決書以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此即屬掛號郵寄不能到達之情形,從而,原處分機關復以公示送達方式完成裁決書之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原處分機關公示送達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是以,附表編號1、2及15號所示之裁決書已於最後登載日完成公示送達,並經2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詳如附件裁決書送達欄所示生效日期)。
㈣綜上,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之裁決書均合法送達異議人,
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規定,異議人應於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各送達日翌日起算2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3日之異議不變期間提出聲明異議,惟異議人卻遲至100年12月5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異議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21號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均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異議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處分,其異議顯逾前開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均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舉發單位│裁決法條│裁決書送達情形││├──────┼──────┤├───────┼──────┤(均以掛號郵寄│││裁決書字號│違規地點││通知單案單號│裁罰內容│至當時戶籍兼車│││││││(新臺幣)│籍地臺中市中區││││││││大誠街5號)│├──┼──────┼──────┼─────┼───────┼──────┼───────┤│1│99年5月21日│98年10月18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因應受送達人遷││├──────┤17時22分│停車處所不│局│處罰條例(下│移不明而於99年│││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同)第56條第│5月25日遭退回│││60-1G0000000├──────┤├───────┤2項│。│││號│臺中市興中停││府交停字第││99年9月14日登││││車場││1G0000000號├──────┤載新聞紙辦理公│││││││罰鍰300元│示送達,99年10││││││││月4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2│99年5月14日│98年9月29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因應受送達人遷││├──────┤8時8分│停車處所不│局││移不明而於99年│││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5月17日遭退回│││60-1G0000000├──────┤├───────┼──────┤。│││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99年9月14日登││││(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載新聞紙辦理公││││路)││││示送達,99年10││││││││月4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3│99年3月18日│98年8月4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3月22日││├──────┤8時11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4│99年2月11日│98年7月29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2月23日││├──────┤9時16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5│99年2月11日│98年7月27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2月23日││├──────┤14時28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6│99年2月10日│98年7月23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2月22日││├──────┤16時31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7│99年2月10日│98年7月22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2月22日││├──────┤8時12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8│99年2月10日│98年7月19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9年2月22日││├──────┤17時15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9│98年11月10日│97年12月3日│在禁止臨時│臺中市警察局│第56條第1項│於98年11月11日││├──────┤15時11分│停車處所停│第一分局大誠分│第1款│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車│駐所││雇人即大樓管理│││60-G8H216986├──────┤├───────┼──────┤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2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9號對面││G8H216986號││發章」並簽名代││││││││為收受。│├──┼──────┼──────┼─────┼───────┼──────┼───────┤│10│98年10月23日│97年10月21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29日││├──────┤8時6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三民路至柳││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川東路)││││為收受。│├──┼──────┼──────┼─────┼───────┼──────┼───────┤│11│98年10月23日│97年10月17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27日││├──────┤12時53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路││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崇德路-太平││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2│98年10月22日│97年10月10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23日││├──────┤13時14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3│98年10月22日│97年10月9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23日││├──────┤9時9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4│98年10月20日│97年10月3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26日││├──────┤9時8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5│99年4月15日│97年9月1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因應受送達人遷││├──────┤9時7分│停車處所不│局││移不明而於99年│││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4月20日遭退回│││60-1G0000000├──────┤├───────┼──────┤。│││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100年5月20日││││(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登載行政院第93││││路)││││期第17卷公報辦││││││││理公示送達,10││││││││0年0月0日生效││││││││,完成公示送達││││││││。│├──┼──────┼──────┼─────┼───────┼──────┼───────┤│16│98年10月13日│97年8月28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15日││├──────┤14時26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7│98年10月13日│97年8月27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15日││├──────┤14時10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8│98年10月13日│97年8月23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19日││├──────┤9時30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19│98年10月13日│97年8月22日│在道路收費│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98年10月19日││├──────┤9時8分│停車處所不│局││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雇人即大樓管理│││60-1G0000000├──────┤├───────┼──────┤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府交停字第│罰鍰3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公園路-中正││1G0000000號││發章」並簽名代││││路)││││為收受。│├──┼──────┼──────┼─────┼───────┼──────┼───────┤│20│98年10月7日│97年7月24日│停車車種不│臺中市警察局│第56條第1項│於98年10月14日││├──────┤16時38分│依規定│第一分局大誠分│第9款│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駐所││雇人即大樓管理│││60-G8H132963├──────┤├───────┼──────┤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2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G8H132963號││發章」並簽名代││││││││為收受。│├──┼──────┼──────┼─────┼───────┼──────┼───────┤│21│98年10月5日│97年7月14日│停車車種不│臺中市警察局│第56條第1項│於98年10月6日││├──────┤16時58分│依規定│第一分局大誠分│第9款│補充送達,由受│││中監違字第裁│││駐所││雇人即大樓管理│││60-G8H125396├──────┤├───────┼──────┤委員蓋「中正大│││號│臺中市○○街││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200元│樓管理委員會收││││││G8H125396號││發章」並簽名代││││││││為收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