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91號聲請人 林明芳 即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陳澤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十四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經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捐助章程全部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經行政院衛生署以民國88年4月2日衛署醫字第88019687號函許可設立,並於88年5月4日完成設立登記;嗣於106年4月24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6年5月3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6證他字第526號,登記簿第85冊第61頁第2223號)後,復於108年9月29日召開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報請衛生福利部以108年11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958號函許可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含開會簽到簿)、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21、26至51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林明芳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第5至14條部分(其中第5至7條分別由現行條文第6至8條移列,第8條由現行條文第9、10條合併,第9條由現行條文第11條移列,第10條為增訂,第11條由現行條文第12、13條合併,第12條為增訂,第13條由現行條文第14移列),乃就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織(包括董事組成人數、資格、連任限制及改選時間,董事及董事長不得充任或當然解任事由,增設榮譽董事及定其職權範圍)、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召集與決議(包括開會次數、董事出席認定及委託代理出席限制、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程序、決議種類及程序、特別決議事項)、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財務及會計處理原則、捐助財產保管運用、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請主管機關備查期限、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進行補充、增刪或修正,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其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前揭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章程訂定及修正說明,暨第1至4條、第15至16條部分,其中第1條、第4條(由現行條文第5條移列)、第15至16條(分別由現行條文第16至17條移列)僅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遵循法令、章程條文用字、章程未盡事宜規範依據、章程施行程序等節為明定、補充、增刪或修正,均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且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而章程訂定及修正說明,則係載明章程訂定及歷次修正內容,包括時間、修正條次與主管機關等;另第2、3條單純為現行條文之合併、移列(第2條由現行條文第2、3條合併,第3條由現行條文第4條移列),亦無庸向本院聲請准予變更。從而,聲請人上開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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