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玉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長江馬獅龍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具體表明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