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債權人 蔡煥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周美倩呂鴻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內容為何?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
請求連帶?請補正敘明請求背書人周美倩300萬元之票號為何?背書人呂鴻彬部分請求100萬之票號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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