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毓宏上列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毓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毓宏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確定,並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及另案拘役50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5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8月28日(刑後尚需執行罰金易服勞役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