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307號債權人 吳健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鈞配管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預告工資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㈡請提出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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