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AD000-A112145法定代理人AD000-A112145A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法律扶助)原告AD000-A112145A訴訟代理人高素真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呂湘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63號判決諭知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