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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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林子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李碧琴 、 黃國恩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