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訴人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上訴人 李全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思瀚 律師
許坤立 律師追加被告 李炳堯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朱萱諭 律師被上訴人 方裕國
方順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