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楊秋香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被告博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17/10000)及其上同段10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1,370,01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0+419)㎡×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117/10000〉+建物課稅現值492,700元=1,370,0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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