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 戴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安迪 ‧ 邏發尼耀 十八、 查諾巴厄 ‧邏發尼耀十七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