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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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 莊玉女 法定代理人 莊舒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承毓 、 溫和締 等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