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南中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南中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本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84年9月20日以84南市社福字第0000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1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25頁、第305號)。茲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南中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第4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南中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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