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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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前毛重各零點貳伍、零點貳肆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謝志強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9頁);又本件扣案之殘渣袋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毛重各0.25公克、0.245公克),有該院107年11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9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頁),且該2只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無法與包裝袋析離,是該包裝袋亦應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準此,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乃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