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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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侑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鈺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08年2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9日止│年息1.69%│││││││││├───────────┼───────────┼───────┤│││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9日止│年息2.028%│││││││││├───────────┼───────────┼───────┤│││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9%│││││││└──┴─────────┴───────────┴───────────┴───────┘附件:
一、緣債務人彭鈺湘於民國104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01月0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3%,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02月0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776,242元及至清償日之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