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 則人
樓王 運鴻 楊琪 珍
一、債務人 王則人 、 王運鴻 、 楊琪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4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則人、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3573│運鴻、楊琪│5月28日起│││││元│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則人、王│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73│運鴻、楊琪│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3493號)
一、緣債務人王則人於民國92年12月至93年5月間邀同債
務人王運鴻、楊琪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57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則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運鴻、楊琪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