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仁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土地之權利範圍有誤)。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