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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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相對人 王漢澤 債務人 何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何天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之債務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前第三人鑫爾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12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嗣債務人於10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2年12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兩筆債務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及第三人分別自103年12月19日及同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保證債務本金3,840,850元及房貸借款債務本金4,788,6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已於103年11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第二次增補約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104年度訴字第568號)、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09-7│建│106.74│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48│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61│49│55│55│8.│23│平│鋼筋│20│平│全部│││0│安中路一段22│南區頂安│鋼筋混凝│.4│.0│.6│.6│78│0.│方│混凝│.0│方│││││0巷5弄5號│段309-7│土造│5│8│3│3││57│公│土造│4│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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