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王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實地查訪結果,該處現為新建大樓,並無相對人戶籍址之門牌,社區大樓警衛亦稱無名為相對人之住戶,有該分局民國100年3月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00005310號函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 康股 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