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7號上訴人 郭百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寶源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1,000元,應徵裁判費23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