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 鄭林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塗生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以補正聲明第13項被告林○○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具狀陳報被告彰友葬儀有限公司之占用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及補正聲明第33項之請求金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即按127.50㎡核定。
三、被告彰友葬儀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解散時之股東董事為林志宏(相關登記資料影本請自行到院閱卷),並非 林素娟 。原告將林素娟列為法定代理人,應補提林素娟確為該公司解散後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如不能提出,應具狀補正彰友葬儀有限公司確實之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