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ACINTEODOROJRTORRES(菲律賓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NACINTEODOROJRTORRES之年籍資料原記載「33歲(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更正為「32歲(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關於被告NACINTEODOROJRTOR
RES之年籍資料原記載「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顯係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併更正其歲數為32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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