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139號聲請人 楊育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惠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謝惠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07年5月31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07年6月30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