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03號異議人 黃阿培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