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告 廖和慧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炳君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9,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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