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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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