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罪之緩刑宣告,業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70號裁定撤銷緩刑,並於97年6月2日確定在案,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