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
二、按提起追加起訴者,需於本訴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訴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568號被告乙○○等竊盜等一案,已經本院於97年7月28日審理終結而宣判,本件追加起訴於同年9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於時程上已屬不符,亦即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與規定不符,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