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7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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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7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國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國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新北市○○區○○街○○○號1前扣得上開電鍋1個」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前扣得上開電鍋1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7行至第8行「發票即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應更正為「發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竊盜犯罪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2862號被告陸國華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中
和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國華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6月28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1樓「全國電子」店外,見 劉建平 方購入、以紙箱包裝妥善之電鍋1個暫置該處路旁無人看管,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徒手竊取該電鍋,得手後離去。嗣經劉建平發現電鍋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陸國華後,由陸國華偕警於新北市○○區○○街○○○號1前扣得上開電鍋1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被告固不否認取走上開電鍋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伊係靠撿紙類回收維生,以為電鍋是別人不要的等語。然查,被害人劉建平於警詢時證稱:105年
6月28日18時許,其與配偶於上址「全國電子」購入扣案電鍋1個,持至店門口準備搭乘計程車離去,因其配偶呼喊其入店內,其遂將電鍋暫置路旁,一不留神電鍋就不見了等語,並有購買該電鍋之中國信託銀行刷卡消費客戶收據、發票即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附卷可稽,顯見扣案電鍋乃新購而未使用之新品,另裝盛該電鍋之紙箱甚為新穎且完好無損,又放置在「全國電子」店外,一旁即堆置該店所販售、以紙箱包裝之商品,此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暨查獲照片共6張,是一般客觀第三人均可悉該電鍋乃他人新購入而暫放該處之物;況被告發現上開電鍋後僅靠近確認紙箱內物品後,立即取走,前後過程未達1分鐘,此有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附卷足憑,顯係為免遭查獲而迅速離開現場,被告所辯均無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檢察官侯驊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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