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89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龐傳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文件,且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