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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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01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①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