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27號聲請人 楊宗原
徐明山 徐榮山 徐盧緣仔 共同代理人林 昱宏 律師相對人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參加人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屏東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係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於停止執行程序自得適用,先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以民國106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106041669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屏東市○○路拓寬工程」而就含聲請人所○○○○○縣○○市○街段○○○○○○○○○○○○號等土地所為之申請徵收案,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本院審理中並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因屏東縣政府為上開徵收案之需用土地人,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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