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天恩被告林庭御被告呂繼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35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天恩等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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