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原告 邢克明 訴訟代理人 趙澤維 律師複代理人 詹連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邢海明邢志平邢露梅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查: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2樓不動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57,839元(計算式:每坪為575,117元×44.21945坪×1/4(所得利益)=6,357,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6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500元,應補繳13,4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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