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毅昀(原名梁文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777、41554、42198、42677、43063、43064號、111年度偵字第7397、930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61、44100號、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11、4779、7919、9947、10177、10
779、11847、13997、16830、18433號、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毅昀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梁毅昀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提領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使司法機關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5日至同年月6日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49萬1,043元,匯入該中信帳戶內,再由集團成員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見111金訴372號卷第168頁)。
(三)證人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兼告訴人)共25人(下稱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前揭帳戶之行為,侵害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之財產法益,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自上開帳戶轉出款項,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未必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就犯罪事實自白,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的關係,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及被害人追償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雖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復參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詐騙,使該等被害人共匯入新臺幣149萬1,043元,所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程度及所生之危害非輕,併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又本件被告既已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則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被告提供帳戶所掩飾之財物為洗錢之標的,並非犯罪所得,自難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共25人匯入被告帳戶內之款項,係被告犯洗錢罪之犯罪所得,亦難認仍屬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李佳紜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郝中興、黃于庭、鄭潔如、林思吟、 吳爾文劉建志林伯文陳怡君陳韻中 移送併辦,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備註1 鍾添玉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晚間1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鍾添玉,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鍾添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10日下午4時28分許5萬元⒈鍾添玉提供之LINE對話及轉帳交易明細(桃檢110偵39777卷第42頁)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7頁)桃檢110年度偵字第39777、41554、42198、42677、43063、43064號、111年度偵字第7397、9305號起訴書。2 廖翊翔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下午3時41分許,以設置澳門新葡京網站(http://185.245.0.138)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翊翔,向其佯稱:澳門新葡京網站遊戲點數需要充值,贏錢的話還要再匯開通會員升級的費用才能把贏的錢領錢出來云云,致廖翊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上午11時11分許1萬元⒈廖翊翔提供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1554卷第31頁、第123頁至第143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頁)3 李依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依憓,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李依憓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7時17分許1萬元⒈李依憓提供提供ATM交易明細表、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2198卷第13頁、第17頁至第1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4 李彥彬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8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彥彬,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李彥彬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3分許2萬元⒈李彥彬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第一銀行大溪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42677卷第63頁、第76頁、第155頁至第16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7頁、第24頁)110年8月8日下午5時40分許3萬元5 羅瑞勲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5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瑞勲,佯稱投資可獲利,致羅瑞勲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8分許3萬元⒈羅瑞勲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0偵43063卷第149頁、第151頁至第16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6 郭庭維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晚間11時30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庭維,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郭庭維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晚間11時30分許1萬元⒈郭庭維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桃檢110偵43063卷第19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7 曾登鋐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登鋐,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曾登鋐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下午2時15分許2萬9,000元⒈曾登鋐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43063卷第213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頁、第22頁)110年8月9日中午12時7分許3萬元8 蘇東雄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下午1時1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東雄,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蘇東雄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中午12時13分許1萬8,000元⒈蘇東雄之交友網站、line對話翻拍照片共47張(桃檢110偵43064卷第277頁至第29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6頁)9 林姿羽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姿羽,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姿羽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1分許1萬元⒈林姿羽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99張(桃檢110偵43064卷第329頁至第378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10 張鈺萱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鈺萱,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鈺萱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6時18分許1萬元⒈張鈺萱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26張(桃檢111偵7397卷第49頁至第60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110年8月7日晚上6時19分許1萬元110年8月7日晚上6時20分許1萬元11 邱秀峰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秀峰,佯稱投資可獲利,致邱秀峰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42分許5萬元⒈邱秀峰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8張、渣打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桃檢111偵9305卷第47頁至第5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6頁)12 張文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下午4時12分匯款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文龍,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張文龍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下午4時12分許3萬元⒈張文龍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第一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翻拍照片(桃檢111偵7261號卷第91頁至第101頁、第103頁至第15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桃檢111年度偵字第7261號移送併辦13 許雅伶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雅伶,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許雅伶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14萬3,000元⒈許雅伶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銀行匯款單、交友網站網友資料、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4111號卷第19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2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9頁)士檢111年度偵字第4111、4779、7919、9947、10177、10779號移送併辦14 戴聖恒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聖恒,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戴聖恒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下午2時許3萬元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15 黃如銨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下午3時37分許匯款前某時,以設置博弈網站(wns4168.com)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如銨,佯稱需匯款兌換下注籌碼云云,致黃如銨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10日下午3時37分許51萬7,443元⒈黃如銨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匯款單等影本(士檢111偵7919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17頁)16 谷延捷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8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谷延捷,佯稱投資可獲利,致谷延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9時48分許1萬元⒈谷延捷之提供之全家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9947號卷第44頁至第56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7頁)17 李秋男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秋男,佯稱為蝦皮全球購客服人員須其配合匯款云云,致李秋男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6時46分許3萬元⒈李秋男提供之提供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網路轉帳截圖、LINE對話翻拍照片、匯款單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0177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53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9頁至第28頁)110年8月7日晚上6時48分許3萬元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0分許3萬元110年8月7日晚上6時52分許1萬元18 姜和偉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晚上7時0分許,以設置澳門新葡京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姜和偉,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姜和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9日10時50分許3萬元⒈姜和偉提供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網路轉帳截圖(士檢111偵10779號卷第9頁至第13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2頁)19 林岱民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岱民,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岱民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7時53分許5,000元⒈林岱民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ATM交易明細表(士檢111偵11847號卷第41頁至第64頁、第65頁至第7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8頁、第23頁)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1847號移送併辦110年8月8日晚上7時35分許5,000元20 何利閎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利閎,佯稱投資可獲利,致何利閎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晚上11時20分許3,000元⒈何利閎提供之網路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3997號影卷第223-247頁、第249頁至第258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3頁)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3997號移送併辦21 洪敏純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下午1時40分匯款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敏純,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洪敏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下午1時40分許3萬元⒈洪敏純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金融卡影本、元大銀行金融卡影本、匯款單、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截圖、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6830號卷第73頁至第86頁、第87頁至第8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5頁)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6830號移送併辦22 廖慧雯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38分匯款前某時許,以澳門金沙國際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慧雯,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廖慧雯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38分許3萬3,600元⒈廖慧雯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轉帳匯款截圖、LINE對話翻拍照片(士檢111偵18433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5頁、第57頁至第81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22頁)士檢111年度偵字第18433號移送併辦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42分許3萬元23 孫慶霖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56分匯款前某時許,以澳門新葡京投資網站及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孫慶霖,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孫慶霖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3萬元⒈孫慶霖提供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孫慶霖之台新銀行龍潭分行存摺影本(桃檢111年度偵字第44100號卷第101、109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0、26頁)桃檢111年度偵字第44100號移送併辦110年8月8日上午12時28分許3萬元24 林侑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侑弦,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林侑弦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7日晚上8時30分許10萬元⒈林侑弦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帳務訊息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檢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第50頁反面、第第51頁至第86頁反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0偵39777卷第32頁)桃檢112年度偵字第4501號移送併辦25 吳竣達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竣達,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吳竣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29分許3萬元1.告訴人 吳俊達 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卷第51、53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梁毅昀)之交易明細表(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卷第23頁)士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移送併辦110年8月8日上午11時38分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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